日前,《工匠人才培育實施辦法》已經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八屆書記處第41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正式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育目標是,力爭到2035年,培養造就2000名左右大國工匠、10000名左右省級工匠、50000名左右市級工匠,以培養更多大國工匠和各級工匠人才為引領,帶動一流產業技術工人隊伍建設,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匠人才包括大國工匠、省級工匠、市級工匠。大國工匠由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培育,省級工匠、市級工匠經組織部門同意后,可參照本辦法分別由省級總工會、地市級總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培育。工匠人才培育要充分發揮企業作用。
第二章 培育對象
第四條 培育對象應政治素質過硬,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
第五條 大國工匠培育重點面向新質生產力領域,以制造業為主,重點從鏈主企業、頭部企業、承擔國家重大專項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單位中推薦。推薦人選基本條件是:有7年以上生產現場工作經歷,堅守在一線崗位;在大國工匠卓越能力,即引領力、成就力、創新力、專注力、傳承力(以下簡稱工匠五力)上具備明顯發展潛力。
第六條 省級工匠培育重點面向省域重點產業、優勢產業、特色產業等領域推薦。推薦人選基本條件是:有5年以上生產現場工作經歷,堅守在一線崗位;在工匠五力上具備較好發展潛力。
第七條 市級工匠培育重點從市域龍頭企業、地方骨干企業、本地成長型企業等單位中推薦。推薦人選基本條件是:有3年以上生產現場工作經歷,在一線崗位工作;在工匠五力上具備一定發展潛力。
第八條 注重推薦培養拔尖創新人才,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能夠熟練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數字化技術的人才。加強青年工匠、巾幗工匠培養。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九條 大國工匠培育對象遴選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發布通知。全國總工會制發遴選通知,明確推薦范圍、名額和工作要求等,名額分配綜合考慮地區發展狀況、制造業發展水平、產業工人數量等因素。
開展推薦。按照屬地管理和行業歸口推薦原則,各省(區、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和經研究批準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作為推薦單位,根據培育對象基本條件擇優推薦人選。
確定名單。全國總工會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查并確定大國工匠培育對象名單。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條 全國總工會會同推薦單位、所在企業聚焦提升培育對象工匠五力,制定培育方案。大國工匠培育期一般為兩年。
第十一條 工匠人才培育可依托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工匠學院以及大型企業舉辦工匠人才培訓營。建立“測-學-踐-評”培訓體系,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專業導師和技能導師“雙導師”助學等形式,有針對性地對培育對象進行系統培訓。
第十二條 組織并支持培育對象參加專題研修、境外培訓等學習交流活動,定期舉辦創新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 組織培育對象積極參加“勞模工匠助企行”專項行動,進企業、進社區、進機關開展宣講活動,支持其到各類學校任兼職導師、輔導員等。
第十四條 組織培育對象入駐“職工之家”APP,展示風采、傳承技能、分享成果,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五條 培育期滿后,對培育對象的學習成長和綜合表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考評合格后頒發相應的工匠人才證書。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 積極爭取黨政支持,把工匠人才納入各級黨管人才總體安排。推動以地方黨委政府名義出臺工匠人才禮遇政策。
第十七條 全國總工會和省、市級總工會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開展工匠人才培育工作。
第十八條 全國總工會給予大國工匠走訪慰問、健康體檢、療休養、就醫服務等待遇。省、市級總工會根據本地區情況給予省、市級工匠相應待遇。
第十九條 充分運用各類媒體、“職工之家”APP,開展工匠人才宣傳活動,厚植工匠文化,營造全社會重視工匠培養、支持工匠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條 構建工匠人才常態化聯系機制,做好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工匠人才退出機制,對于存在弄虛作假、違紀違法以及其他不適宜繼續作為工匠人才情況的,經審核批準,收回證書,終止相應待遇。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健全完善工匠培育工作制度,支持工匠人才參加培育活動,建設創新工作室,履行相應社會責任;根據工匠人才實際能力水平落實薪酬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總工會要定期向全國總工會提交省級、市級工匠人才培育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勞動和經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國工匠人才培育工程實施辦法(試行)》(總工發〔202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