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聯合發布《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落實《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促進和規范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終端設備直連衛星已成為全球移動通信領域發展熱點和趨勢,產品和服務加快普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規定》對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技術產業發展與促進、設備設施與服務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為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工作提供了具體指引。
《規定》明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以及生產、組裝、提供和銷售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連衛星服務的終端設備的適用本規定。提出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規定》提出,支持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技術研究、衛星通信與地面移動通信融合發展,探索技術融合新應用新業態,構建系統完備的產業體系。鼓勵通過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高我國網絡覆蓋水平,促進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野外作業和搜尋救援等領域應用,支持相關數據依法開發利用,鼓勵平等互利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規定》要求,向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終端設備接入境內公用電信網和在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取得相應許可和核準。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活動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關于印發《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信辦發文〔20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現將《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5年4月23日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以及生產、組裝、提供和銷售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連衛星服務的終端設備(以下稱終端設備)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支持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技術研發和基礎設施建設,規范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發展和應用。
第四條 生產、組裝、提供和銷售終端設備,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以及虛假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
第二章 發展與促進
第六條 支持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技術研究,鼓勵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應用推廣和創新發展。
第七條 鼓勵依法依規建設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相關衛星通信系統、衛星廣播電視系統、關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臺等基礎設施并加強資源共享。
第八條 支持衛星通信與地面移動通信融合發展,促進網絡架構、技術體制等兼容互通以及頻譜資源高效利用,構建系統完備的產業體系。
第九條 鼓勵通過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為地形氣候復雜地區、自然保護區等無地面通信網絡信號覆蓋區域,以及地面通信網絡弱覆蓋區域和易中斷區域、海島海域等提供網絡接入服務,提高我國網絡覆蓋水平。
第十條 促進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在火災、洪澇、地震和臺風等自然災害防災減災救災,以及安全生產、野外作業和搜尋救援等領域的應用,提升應急通信、應急廣播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支持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數據依法開發利用,促進數據資源優化配置和數據要素價值釋放。
第十二條 支持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與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融合創新,鼓勵探索技術融合新應用新業態,培育、發展終端設備直連衛星開發利用和安全產業生態。
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以及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鼓勵國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技術和服務人才培養、教育培訓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各類組織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產業發展中發揮作用,激發創新活力,促進終端設備直連衛星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 支持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典型應用宣傳推廣,促進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普及。
第十七條 鼓勵平等互利開展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
第三章 設備設施與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終端設備接入境內公用電信網和在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和核準。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和終端設備在境內使用,僅可連接在境內合法運營的衛星通信系統。
第十九條 涉及終端設備入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攜帶終端設備入境的人員、寄遞終端設備的收件人,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并配合查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辦理終端設備入境手續,但法律法規對入境申報和查驗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確定服務資費標準,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開展與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有關的衛星通信系統、衛星廣播電視系統、關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國防建設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投資、電信、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基礎設施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向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應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互聯網協議地址、互聯網域名、碼號等通信業務資源。
向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應當完成與境內相關無線電頻率使用單位的協調,避免對其他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干擾。
在重大活動、突發事件處置等應急通信保障時,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要求,優化資源配置、保障應急通信需求。
第二十三條 利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和網絡視聽節目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前端節目集成平臺應當接入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有關監測監管等系統。
第二十四條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應當在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依法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或者實名驗證未通過的,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和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等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建設屬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設施的,還應當遵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電信網絡運行有關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務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六條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依法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發現不良信息的,應當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二十七條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電信網絡詐騙風險防控義務,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開展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涉詐風險安全評估。
第二十八條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應當將關口站、地球站等地面設施建設在境內,或者使用境內的地面設施,接入在境內合法運營的地面通信網絡。境內用戶數據應當在境內地面設施處理,未經批準不得經由衛星轉發至境外關口站、地球站等設施。
提供和使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涉及數據出境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涉及國際通信的,應當通過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不得利用國際通信傳輸信道從事非法活動。
未經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的衛星通信資源用于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
第三十條 終止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的,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可行的用戶善后處理方案,報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批準,并及時按規定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相關許可、核準手續。
第三十一條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落實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發現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終端設備,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阻斷其接入衛星服務,并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制作、銷售、提供相關設備、軟件、工具、服務,為他人通過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獲取、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以及利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
第三十二條 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對終端設備和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的監督管理。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針對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技術特點以及在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服務應用,建立完善相適應的科學監管方式。
第三十四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設備設施和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提供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開通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應當建立電信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并具備相應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提供和使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以及生產、組裝、提供、銷售終端設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處置。
第三十七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開展監督檢查,終端設備生產者、組裝者、提供者、銷售者和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以及生產、組裝、提供、銷售終端設備的,由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終端設備,是指能夠接入衛星通信系統進行語音互通、文字收發或數據交換的民用手持終端、便攜式終端、固定終端和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載具上搭載的支持直連衛星服務的終端。
(二)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是指利用終端設備通過無線通信方式,不經過中轉設備,直接連接通信衛星提供語音互通、文字收發或數據交換服務的活動。
(三)關口站,是指衛星通信鏈路中用于信號中繼、轉接、分析等處理,可以接入地面固定網絡、地面移動通信網的地面設施。
(四)地球站,是指設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與衛星通信或者通過衛星與同樣具有無線電收發功能的設施、設備通信的設施、設備。
(五)配套通信平臺,是指用于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以實現衛星通信功能的綜合性通信設施、軟件系統和運營平臺,包括關口站和地球站控制系統、信號處理系統、數據管理系統、通信協議管理系統、用戶管理系統等。
第四十條 利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方式從事新聞、出版、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聯合發布了《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當前,終端設備直連衛星已成為全球移動通信領域發展熱點和趨勢,產品和服務加快普及,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通信需求方面具有廣闊發展潛力。制定出臺《規定》是落實《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的重要舉措,目的是進一步促進和規范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問:《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規定》明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以及生產、組裝、提供和銷售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連衛星服務的終端設備的,適用本規定。符合上述情形的境內外主體,均須遵守《規定》的要求。其中,終端設備是指能夠接入衛星通信系統進行語音互通、文字收發或數據交換的民用手持終端、便攜式終端、固定終端和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載具上搭載的支持直連衛星服務的終端;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是指利用終端設備通過無線通信方式,不經過中轉設備,直接連接通信衛星提供語音互通、文字收發或數據交換服務的活動。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主要對下列內容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制定《規定》的目的是促進和規范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健康發展,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強調不得利用相關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二是明確對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技術研發、基礎設施建設、融合創新、應用生態、標準研制、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三是強調向境內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等應依照《電信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取得相關許可和核準,提供相關服務應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違法信息處置等方面的義務。四是明確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職責依法開展監督管理。
問:《規定》對促進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技術產業發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規定》明確了多項促進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技術產業發展的措施:一是支持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技術研究,支持衛星通信與地面移動通信融合發展,積極推進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與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融合創新。二是鼓勵依法依規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鼓勵通過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高我國網絡覆蓋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標準體系,鼓勵技術人才培養和教育培訓。四是鼓勵、支持、引導各類組織在產業發展中發揮作用,支持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典型應用宣傳推廣,支持相關數據依法開發利用,促進終端設備直連衛星產業發展。五是鼓勵平等互利開展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
問:《規定》對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明確了哪些要求?
答:根據《規定》,提供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要滿足以下要求:一是要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和核準,僅可連接在境內合法運營的衛星通信系統。涉及國際通信的,應當通過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二是要依法確定服務資費標準,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秩序行為。三是要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通信業務資源,完成與境內相關無線電頻率使用單位的協調,在應急通信保障時應按照電信主管部門要求優化資源配置、保障應急通信需求。四是要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務安全穩定運行,防范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問:《規定》對設備設施的管理明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對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開展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活動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屬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還應當遵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相關規定。二是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基礎設施的活動。三是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制作、銷售、提供相關設備等,為他人通過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
問:《規定》在安全保護方面作出哪些規定?
答:《規定》高度重視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一是要求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制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和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登記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二是要求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依法采取處置措施。三是要求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履行電信網絡詐騙風險防控義務,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開展涉詐風險安全評估。四是提供和使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涉及數據出境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問:相關部門如何開展監督管理?
答:《規定》對相關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一是明確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職責開展監督管理,針對技術和應用特點,建立完善相適應的科學監管方式和工作機制。二是明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監督檢查,終端設備生產者、組裝者、提供者、銷售者和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三是明確提供和使用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以及生產、組裝、提供、銷售終端設備不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予以處置,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